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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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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

1、生殖保健服务证申办对象为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或街道,下同)计生办。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对象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3、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4、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四种证件均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城区或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办理材料

一、申办《四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生殖保健服务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4、生育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证件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四类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地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简称“受理地”)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2、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受理地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办理地址

淮北计划生育证办理到当地区街道计生办即可办理。

办理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57号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时限

1.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3.婚育证明

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管理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4.生育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区计生委审核,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受理当天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审核通过,受理地县级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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